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下列危害天然气设施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的;
(二)向天然气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的;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的。
(一)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的;
(二)向天然气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的;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保护装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