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天然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天然气单位用户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天然气居民用户处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的;
(二)未及时整改户内安全隐患的;
(三)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
(四)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其他通风不良的用气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天然气泄漏报警装置、安全自闭阀、通风等安全设施的。
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擅自安装、维修天然气燃烧器具的,由天然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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