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天然气特许经营 第十八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三章 天然气特许经营 第十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天然气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通过依法招标的方式,选择天然气经营企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