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责任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等,确保安全运行。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