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天然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并按照标准和规范实施工程建设,保障天然气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天然气管线等重要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安全指导。
因施工作业不当造成天然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协助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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