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设施保护与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天然气设施的行为:
(一)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或者改动天然气设施;
(二)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
(三)向天然气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
(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保护装置;
(六)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天然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七)其他危害天然气设施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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