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