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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