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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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宗...
第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
第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
第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听取宗教团体、宗教...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
第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九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九条 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宗教团体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予以审查,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
第十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条 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协助人民政府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宗教团体应当...
第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一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教务活动,组织或者协助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引导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开展宗教思想建设,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应当依法进行。
全市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设立、变更、终止宗教院校,由全市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和运行机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并将办学章程、...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其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必要的办学...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九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向全市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和聘用计划,并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
全市性宗...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爱国爱教、正信正...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四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拟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向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拟设立宗教...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区县...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申请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宗教活动场...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全市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宗教事务部门...
第三十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所在地区县...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并接受信教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
管理组织应当由...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和完善大型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批准。
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对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七条 景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的,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景区管理组织及园林、林业...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八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信教公民应当推选二至三名代表,由...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公民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尊重宗教习俗,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在该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经认定和备案的宗教教职...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所在地的宗教团体同意之日起十日内,由该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本宗教的教义教规,按照本宗教团体确定的职责和教务活动区域从事宗教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应...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按照本宗教的习惯,在自己的住所进行由家庭...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第五十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伤害宗教感情、破坏宗教和谐、破坏...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财务、资产、会计、审计、税收、清算等制度,并向所在地区...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一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境外人士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讲经交流。
宗教团体...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非宗教团体在对外交往中涉及宗教事务时,应当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通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三条 在本市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拟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五条 外国人提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申请,经确认当地寺观教堂无法提供服务的,召集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六条 外国人在本市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团体、建立宗教办事机构、开设宗教活动场所和...
第八章 基层宗教事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献或者向其摊派的,由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
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
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
第七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
第七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外国人违反本条例,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对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外国人进行宗教活...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