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全市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