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申请设立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建筑中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