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宗教活动场所未履行登记手续的,不得开展宗教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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