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宗教活动场所、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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