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二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五)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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