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登记,供信教公民开展宗教活动的寺观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市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市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