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九条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应当向全市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和聘用计划,并提供国家规定的相关材料。
全市性宗教团体对申请和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市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全市性宗教团体对申请和聘用计划提出意见后,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院校取得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到市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