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其制定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计划,落实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为其开展教学任务提供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