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七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和运行机制,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并将办学章程、招生简章、课程设置计划等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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