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五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下的,应当报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