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三条 宗教团体应当依法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的综合素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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