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四条 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应当依法进行。
全市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全市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