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设立、变更、终止宗教院校,由全市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或者终止法人登记。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或者终止法人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