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十六条 设立、变更、终止宗教院校,由全市性宗教团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家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或者终止法人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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