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爱国爱教、正信正行;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反对邪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