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二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