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复制、运送和散发非法入境的宗教出版物和其他宗教宣传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