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需要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用品,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仅限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发送。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需要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用品,应当向市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
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仅限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内部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