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财产是指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
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宗教财产的产权登记、征收征用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
宗教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宗教财产的产权登记、征收征用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