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