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可以依法兴办公益慈善事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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