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超过十万元的,应当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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