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宗教活动场所相关宗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不得违背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尊重相关宗教的教义、教规和宗教惯例。
宗教活动场所相关宗教财产的管理和使用,不得违背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尊重相关宗教的教义、教规和宗教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