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五章 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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