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六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八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土地、财务、资产、会计、审计、税收、清算等制度,并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