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二) 接受宗教性捐赠。
(一) 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二) 接受宗教性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