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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