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
(二)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
(一)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
(二)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