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
(三)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
(一)擅自设立宗教院校;
(二)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
(三)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