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基层宗教事务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基层宗教事务 第六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开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协助处理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维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团结;
(三)及时反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情况;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协助开展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宣传,教育和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协助处理与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有关的矛盾纠纷,维护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的团结;
(三)及时反映非法宗教组织、非法宗教活动以及利用宗教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情况;
(四)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宗教事务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