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基层宗教事务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基层宗教事务 第六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宗教工作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基层宗教工作,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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