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五条 外国人提出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的申请,经确认当地寺观教堂无法提供服务的,召集人可以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申请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
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
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征求全市性宗教团体的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