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三条 在本市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本市依法登记的寺观教堂内进行,寺观教堂不具备条件或者无相应寺观教堂的,可以在市宗教事务部门许可的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