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一条 全市性宗教团体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来访的境外人士在本市宗教活动场所讲经交流。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签证。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邀出访或者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界人士来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和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