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非宗教团体在对外交往中涉及宗教事务时,应当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通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