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七章 涉外宗教事务 第六十四条 外国人拟在寺观教堂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召集人向拟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拟定为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并征得该寺观教堂同意后,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确定提供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活动的时间、方式、人员规模、安全措施等事项,并将协议报寺观教堂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和当地寺观教堂的情况,拟定为外国人举行集体宗教活动提供专场服务的寺观教堂,并征得该寺观教堂同意后,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确定提供服务的寺观教堂应当与召集人签订协议,明确活动的时间、方式、人员规模、安全措施等事项,并将协议报寺观教堂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