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听取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提供水、电、气、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务。
市、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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