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八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八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经市或者区县(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
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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