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七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佛教协会、道教协会、伊斯兰教协会、天主教爱国会、天主教教务委员会、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基督教协会等宗教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