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九条 公民进入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应当尊重宗教习俗,遵守该场所的管理制度,不得在该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同一宗教的不同派别之间的争论。宗教活动场所和临时活动地点内,禁止进行有悖于社会公德或者本教教义、教规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