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按照国家和场所有关规定进行,不得伤害信教公民的宗教感情,不得影响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