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对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