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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