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四十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应当到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收回宗教教职人员证书并公告:
(一)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被取消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二)宗教团体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解除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三)本人放弃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从事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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